除法定申报要求外,结束业务也可能需要涉及一连串的行政锁事,应小心处理,确保所有手续和附带事项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完成。
有偿债能力的香港公司可以成员自愿清盘或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50条申请注销。清盘是由特定法例规管,做法跟一般在营运中的公司不同, 由该行业的专家处理是最为合适。我司的陈丽芬小姐已从事清盘工作超过32年(当中9年在处理资产不抵债案件),她具有处理不同品种和复杂性的有偿债能力清盘案件的丰富经验,是行内的资深专才。
根据需要,我们可为客户安排结束在香港及某些离岸司法管辖区(如英属处女群岛及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并提供以下的协助:
- 就公司丶分支机构丶代表办事处丶合资企业或合伙业务的结束事宜上提供较合适的方案从供考虑
- 提供清盘人服务或协助清盘人执行职务
- 协助香港公司申请注销
-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宣布香港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而非把公司解散
- 恢复已解散公司的注册
如需要以上任何服务,请随时与我们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