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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业务

除法定申报要求外,结束业务也可能需要涉及一连串的行政锁事,应小心处理,确保所有手续和附带事项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完成。

有偿债能力的香港公司可以成员自愿清盘或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50条申请注销。清盘是由特定法例规管,做法跟一般在营运中的公司不同, 由该行业的专家处理是最为合适。我司的陈丽芬小姐已从事清盘工作超过32年(当中9年在处理资产不抵债案件),她具有处理不同品种和复杂性的有偿债能力清盘案件的丰富经验,是行内的资深专才。

根据需要,我们可为客户安排结束在香港及某些离岸司法管辖区(如英属处女群岛及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并提供以下的协助:

如需要以上任何服务,请随时与我们联络